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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顶包”妨害司法 危险驾驶终被判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5-10-24 11:15:09    作者:    来源:    点击:3435次

【导语】

“我没让他顶包,我只是没吭声……” 一场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背后却隐藏着一场精心安排的“顶包”戏码。面对交警调查,同车人员找来他人“顶包”,真正的驾驶人刘某达不仅没有当场澄清,反而一度默认并利用这一安排,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机关最终查明真相,刘某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31日20时许,范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周边排查中发现一辆白色轿车,车旁站着刘某达、张某帅、张某博三名男子。其中,刘某达、张某帅有饮酒嫌疑,未饮酒的张某博自称是肇事车辆驾驶人。民警遂将刘某达、张某帅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在抽血过程中,刘某达承认自己曾酒后驾驶该车。然而,在办案区接受首次询问时,刘某达却改口否认事故发生时是自己在开车,直至再次询问,才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并发生事故的真相。

【案件办理】

2025年6月16日,范县公安局以刘某达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达虽未主动指使“顶包”,但其明知并默许他人顶替责任,且在调查中一度隐瞒真相,该行为已构成对司法活动的妨害,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二项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同时因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2025年7月1日,范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达提起公诉。

2025年7月7日,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与量刑建议,判处刘某达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普法】

一、“默认顶包”也是妨害司法

在醉驾案件中,“顶包”行为是典型的妨害司法行为。刘某达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制止“顶包”,反而在调查中加以利用,仍然属于妨害司法,依法应当承担从重处罚的责任。

二、酒后驾驶害人害己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及自身与他人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若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妨害司法等情形,将依法从重处理。

三、配合调查才是正道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切勿心存侥幸。若有人提出“替你顶包”,务必当场拒绝并说明真相,否则不仅害了朋友,自己也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严重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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