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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检故事】行刑反向衔接之帮信篇:“不诉”不等于“不罚”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11-15 17:35:57    作者:    来源:    点击:538次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2023年1月,刘某某没经受住同村同学朱某某1000元“租借费”的诱惑,在明知道对方可能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给朱某林。事发后,刘某某到辖区派出所投案。因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刘某某原以为自己“万事大吉”但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他真的逃脱处罚了吗?当然不能!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非法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根据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也及时对其作出了相应处罚。
事后,刘某某表示:“之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法,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我还以为自己就没事了,没想到还要接受行政处罚,做错事情就要承担责任,我深受教育,将来一定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检察官有话说: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不仅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更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有力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自主抵制违法行为,又普及了“罚当其错”,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的法治观念,有效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确保了司法执法公正。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提高自身执法司法水平,推动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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