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我的烟呢?”
“这烟怎么少了两条?”
两条烟价值2000元
这可把超市李老板急得团团转
李老板赶紧报了警,辖区派出所民警经查看超市监控记录发现,2024年4月5日上午,在超市购物的一男一女神色有些慌张,于是快速锁定嫌疑人。经查明,周某和张某二人系夫妻,当日准备回老家走亲戚,于是去超市购置一些礼品,看到老板新进的香烟散落在货架旁,临时起意,周某蹲在地上将两条某品牌香烟塞进自己的黑色外套里,张某则快步遮挡老板视线,至此盗窃行为得以实现。
经鉴定,被盗的两条香烟价值2000元人民币。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202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民警将本案移送至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夫妻二人抓获到案后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鉴于周某、张某二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2024年5月范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处罚”
不起诉不意味着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不“刑”不“行”,坚决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起诉+检察意见书
行刑反向衔接助推轻罪治理
罚当其过 不枉不纵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张某虽被决定不起诉,但需要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1日,范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追究周某、张某的行政责任。2024年7月11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周某、张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范县人民检察院立足行政检察职能,着力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杜绝“不刑不罚”,消除追责“盲区”,罚当其过,不枉不纵,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