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6-7 17:46:24 作者: 来源: 点击:1014次
2023年12月,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犯罪资金,并帮助取现。曹某某的银行卡共流入被诈骗资金十五万元,涉案一起,曹某某将十五万元全部取现后转交他人,获利四千元。曹某某明知他人在从事转移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的行为,仍将银行卡出借他人流转非法资金并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请大家一定要以此案为戒,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警惕“轻松赚钱”陷阱,切勿向不法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转移赃款,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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