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我是多年的工友,
我很相信他,
也就没有拒绝……”
基本案情
蔡某和周某是相识多年的工友,2021年9月至10月,两人一个负责牵线搭桥,一个负责组织,在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先后远赴江苏、湖北为对方送去其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共10张,涉案金额六十余万元,资金单项流水共五百余万元。案发后,蔡某、周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与周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熟的很,坑的准”。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凡是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对于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更要勇于说“不”,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不好意思,成为别人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