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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回报是陷阱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2-29 16:02:14    作者:    来源:    点击:697次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份以来,小花(化名)以“方舟社区”对接“石墨矿石西拉资源”投资项目的名义,对外宣传石墨矿石西拉资源系一家主要从事石墨产品开采澳大利亚公司,在“石墨矿石西拉资源”APP平台购买石墨矿石进行投资可以获取高回报,并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推广进行投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累计金额一千六百余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77人,集资参与人申报损失金额一千三百余万元。


后小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检察官提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居民的投资选择日益多元化,一些不法分子借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钱财。检察官提醒广大居民,投资项目时务必做好全面细致的调查,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额利息、高价回收等宣传,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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