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范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反走私”普法宣传,筑牢反走私人民防线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9-28 16:01:33    作者:    来源:    点击:553次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反走私意识,筑牢基层反走私群防群治防线,范县人民检察院全方位组织开展反走私“五进”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机关、校园、乡村、社区等开展宣传活动,营造了全民参与反走私的良好氛围。



活动中,本院干警通过悬挂横幅标语、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反走私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走私行为的种类、走私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等相关知识,让人民群众深刻了解到走私行为给个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远离走私、抵制走私行为,提高自身反走私意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动员群众共同抵制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反走私工作中来,踊跃提供相关线索,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秩序。

截至目前,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及反走私宣传单400余份,解答群众关心问题60余个。下一步,范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开展反走私宣传活动,同时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走私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全面筑牢全民反走私“防火墙”,为建设平安范县贡献力量。

普法小课堂


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都是属于走私行为。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扫一扫在手机浏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2026   范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5015868号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393-88888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