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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9-13 16:36:04    作者:    来源:    点击:947次

基本案情


小张驾车与小李就餐,期间2人同桌饮酒,饭后小张让小李驾驶其车辆,途中撞上一辆货车,导致双方乘车人员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受损,路面损毁。经鉴定,小李达到醉驾标准。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与小李2人系共同犯罪,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2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提醒


在前述案例中,小李因达到醉驾标准而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同时,没开车的小张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其他人员胁迫、教唆、帮助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需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
因此,驾驶人员与其他相关人员在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谨防因违规驾驶而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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