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骑自行车窜至某村小王家,从北面墙踩着自行车翻入院内,把堂屋门下跺开一条缝后爬入室内,将屋内现金四五十元盗走。之后从院子内搬了梯子放在西屋门上,从门上窗户钻入屋内,将屋内的两盒小苏烟,两盒玉溪烟盗走,从窗户钻出来的时候右手被弄破出血,到了院内将西屋窗户上的两部老年机盗走,经过DNA比对,李某某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
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小小年纪便因盗窃受到刑罚处罚,却没有知错后痛改前非,而是一错再错,肆意侵犯他人财产权,也把自己再次送上被告席。我国《刑法》对盗窃的再犯、累犯在立案标准和处罚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从重规定,也是希望违法犯罪分子有所警戒,能够认识到法律对多次“小恶”行为的严惩,以防“小恶”发展成“大恶”,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