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3-29 15:32:43 作者: 来源: 点击:797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四、婚姻家庭中妇女、儿童,遭受家暴、虐待、诈骗等,请求依法保护的;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范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民事检察组联系电话:0393—5275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