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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故意放火泄私愤,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11 09:54:36    作者:    来源:    点击:635次
近日,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因放火罪被范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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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被告人王某和赵某系情人关系,王某发现江某经常骚扰赵某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跟踪江某发现其住址后,趁江某家中无人之际,撬开江某家中房门将其家中电视机等物品砸毁。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对江某进行报复,王某趁江某家中无人之际,撬开房门,将江某家中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砸毁,后将被子点着,江某家中房屋被烧毁。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2030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王某因故意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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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巨大损失,更有甚者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生活中,遇到问题要理智处理,控制情绪,及时把注意力从引起不良情绪的事情转移到其他事情上,从消极情绪中解脱出来,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若因一时冲动、不计后果触犯了法律,最终只能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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