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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屡教不改伸贼手 盗窃惯犯再获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15 16:47:58    作者:    来源:    点击:1056次
      2021年11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租住房内,将存放在房间内的一条金项链,一个金耳环、一枚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以及700元左右的现金盗走,经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10187元。

      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卢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且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卢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他人财物无论大小,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一念之间就可能带来意料不到的后果,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提醒人民群众加强防范意识,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让盗贼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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