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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范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15 16:42:46    作者:    来源:    点击:430次

某镇砂石料场侵害黄河生态环境、妨碍行洪行政公益诉讼案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妨碍行洪安全、深入落实“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要旨】
范县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的“河道行洪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黄河千里大巡查”活动的要求,积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某镇浮桥附近黄河右岸上游500米左右的两处砂石料场,其中一处砂石料场为砖混结构围墙,另一处为彩钢围墙,两处砂石料场共有砖混结构管理房9间、彩钢管理房4间、砖混结构彩钢顶厂房、钢结构厂棚各1处。两处砂石料场建筑物占地面积共计43亩,其他围墙包围的场地面积约为53亩。两处砂石料场占地规模较大,建筑物采用砖混、钢结构等,对河道行洪安全有较大影响。且砂石料厂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粉尘等,污染黄河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8月10日,范县检察院收到范县河长办移交案件线索后,联系范县河长办、范县黄河河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初步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实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初步查明了位于黄河范县某镇河段右岸的两处砂石料厂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且在排洪河宽以内,距离主河槽仅400米;修建的建筑物占地规模较大,建筑物采用砖混、钢结构等结构,给河道行洪造成较大安全隐患。为依法保护黄河生态环境,推动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保障河道行洪通畅。2022年8月30日范县检察院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当事人将两处砂石料厂依法进行拆除,恢复黄河滩地生态原貌。
发出检察建议后,范县检察院与镇政府多次联系,了解工作进展情况。为有效解决砂石料场拆除工作中砂石料场老板坚决抵制、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不畅等问题,检察院干警多次到现场做释法说理工作,组织范县河长办、范县黄河河务局、范县自然资源局、范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先后召开“黄河干流范县段“四乱”问题整治工作联席会”、“某镇砂石料厂‘乱建’问题整治工作推进会”等,积极推动问题。2022年10月30日镇政府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其中一处砂石料场已经拆除完毕,厂房、围墙、管理房等建筑已经拆除完毕,建筑垃圾已清理干净;另一处砂石料场厂区设备已全部清理完毕,围挡等已基本拆除完毕,其他工作正在有序进行。2022年11月2日范县检察院经现场评估,并通过公开听证,作出终结案件决定。2022年11月7日、11月21日,范县检察院开展回头看,发现其中一处砂石料厂已基本恢复黄河滩地原貌,另一处砂石料厂拆除的建筑材料正在清运中。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心大局开展工作,全面深化“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形成了联合巡查、共建清单、协同整改、共同验收的四步工作法,在省院安排部署的黄河“清四乱”、河道行洪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黄河千里大巡查等活动中,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手段,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为黄河长治久安、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多重保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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