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4月25日至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开车流窜至范县、莘县等地偷狗,涉案11起。范县公安局于2022年8月17日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9月29日,赵某某被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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