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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流窜盗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1-24 16:44:48    作者:    来源:    点击:5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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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小黄、花花……
提起这些名字
就能想起儿时
陪伴我们成长的玩伴


TA们活泼可爱

还是看门的好帮手

但在有些人眼中
TA们却成了诱人的“猎物”
一些“有心人”
开始打起狗狗的主意......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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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至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开车流窜至范县、莘县等地偷狗,涉案11起。范县公安局于2022年8月17日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9月29日,赵某某被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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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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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要走正道,不能贪图一时之利知法犯法。捕杀犬只进行贩卖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明知是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还收购并加工售卖以此获利的行为同样也触犯法律。广大群众要以此为鉴,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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