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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饲养动物有新规 危险动物伤人负全责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1-10 16:09:39    作者:    来源:    点击:604次


案件详情

 某小区老王养了一只秋田犬,一日在小区广场遛狗时,恰巧邻居小张路过,见秋田犬非常可爱,就想逗逗狗,未想被秋田犬咬伤。小张治疗花去不少医疗费,要求老王赔偿,协商无果,随提起民事诉讼。因秋田犬为当地规定的烈性犬,无论小张是否有挑逗狗的行为,老王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老王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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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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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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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饲养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随时注意自己宠物的行为,要严格遵守当地关于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在公众场合应当栓绳或链,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同时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一旦发生诉讼,积极进行举证。
被侵权人在被饲养动物损伤时,应当及时就医进行治疗,并在第一时间保存好完整证据,以便在后期的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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