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小迪在饮酒后前往离家不远的地点取快递,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河南省范县金堤路与惠民路交叉口南50米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抽血送至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查明,小迪在本次犯罪前,曾在202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在本次犯罪时,缓刑考验期还没有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小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撤销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小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缓刑考验期内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的小迪,在戴上手铐的这一刻,才真正体会到什么叫悔不当初。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行犯罪,必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