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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刑不知悔改,再次醉驾从严处罚!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4-8 09:50:36    作者:    来源:    点击:747次

 2020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范县新区板桥路与文化街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4mg/100mk,已达到醉酒标准。范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高某提起公诉,高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三千元。

2022年2月26日21时30分许,高某心存侥幸心理,再次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血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高某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因疫情原因,刑罚尚未执行,范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高某提起公诉,范县人民法院以高某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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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20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未认识到的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又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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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告诉我们若你视法律为儿戏,法律将会为你穿上囚衣。酒驾、醉驾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引以为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文明驾驶,安全回家。只有人人都形成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时,才能开出美丽和谐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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