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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见效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1-11-25 14:49:23    作者:    来源:    点击:1159次

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河南检察机关切实承担起主导责任,发挥好主导作用,经过生动的司法实践,让真诚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了宽缓处理,重燃生活希望,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从百思不解到认罪认罚    

开封祥符:对14名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    

10月27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对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等14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各处罚金。


5月,祥符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1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4名犯罪嫌疑人提供个人名下100余张银行卡供网络犯罪团伙用于赌博网站进行资金结算服务,自2020年5月以来,他们从中获利2000元至8000元不等,名下银行卡涉案流水共计达上亿元。受案后,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证据材料,逐一梳理100余张银行卡账户的流水和资金去向,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夯实证据。


“我只是把卡借给朋友,又没有参与诈骗也没分钱,怎么就犯罪了呢?”讯问过程中,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百思不得其解。


“以非正常的交易方式交易银行卡,且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银行卡,流水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根据你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耐心对他释法说理。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1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多次宣讲教育,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张某等人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10月26日,此案开庭审理,因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公诉人简化讯问,精简示证,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此案是祥符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该院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新乡:一人一表量刑建议更精准

2020年12月,被告人于某、王某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九个月。


“俺俩一块打的人,也一样都认罪认罚了,为啥他比我判得轻?”共犯、累犯、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取得谅解……看似一样的量刑情节,判决结果却差了3个月。拿到判决书的于某怎么也想不通,便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文件,经过审查,我们发现二人是累犯再犯罪时间不同,导致的加重幅度不同。”该案承办检察官牛卫东拿出一个“秘密武器”——量刑评议表。该表格在确定法定刑、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这三大量刑规范化步骤的基础上,细分了量刑起点、基准刑、具体量刑情节,并列有最高检规定增加(减少)基准刑、本院增加(减少)基准刑。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只需要将所有量刑情节在表格中一一对应,就能很快计算出精准的量刑建议。


“以前办案,量刑情节都是罗列在一起,不仅麻烦,还很容易出现遗漏,对当事人来说更是不好理解。现在用表格的方式,可以确保定性分析全面准确、定量分析清晰明了。”据牛卫东介绍,2019年下半年以来,仅他带领的一个办案组用这个表格就办理、审核了近百起案件。


一个量刑评议表,不仅让检察官把案件办扎实了,还有利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2019年以来,新乡市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从42.5%提升到90.85%,法院采纳率从92.5%提升到97.81%。


一人一表,一目了然。针对个别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被告人,量刑评议表可以让其清楚了解自己刑期的计算过程,使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更有说服力。“一看这个表,俺就懂了,俺认罪认罚。”于某主动撤诉。


“量刑评议表也为我们规范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据封丘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又潮介绍,封丘县检察院已经“抄好”了市院的“作业”,正在全院推行适用量刑评议表。



淮滨:检律互动打破认罪不认罚的僵局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我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希望法律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向河南省淮滨县检察院检察官黄江表达了自己的悔意,并在值班律师陪同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0月,李某和朋友段某、李某龙等3人跟“老牛”(另案处理)一块儿吃饭聊天时,了解到“老牛”平时通过搞引流赚钱,就和“老牛”咨询这方面的情况。


“投资不大,也不需要啥技术,只要会打电话就行!”李某等3人本来还有点怀疑,但“老牛”肯定的语气坚定了他们的信心,于是他们就商量一起投资开引流工作室赚钱。


2020年11月,李某等3人在淮滨县某僻静地点租了一间房作为工作地点,招聘了20余人作为工作室员工。


员工小李表示,他们平时的工作就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对外拨打电话,骗取对方加其微信好友,再将其拉入提前建立好的“股票交流微信群”,下一步诈骗活动则由他人实施。李某等3人通过这种方式,在不足4个月时间内,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今年3月,淮滨县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对李某等3人立案侦查。4月,李某、段某、李某龙先后投案自首。10月,该案移送淮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后,认为李某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李某等3人对此并无异议。但3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反应强烈,认为量刑过重。于是,办案检察官与李某等3人的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并对他们进行释法说理。


最终,经过多次分析说理,李某打消了思想上的顾虑,认可了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并主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随后,段某、李某龙也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来源:河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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