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支持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一、化解案件范围。1.正在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行政申诉案件;2.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当事人仍在向检察机关申诉,但当事人诉求合理合法,有化解可能的案件;3.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化解的案件;
二、一般化解方式。建立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工作中实行台账式管理,制定化解预案,经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参与化解,必要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
三、特殊参与情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共同化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
四、审查规范性文件。对办理案件中发现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公民、组织实体权益或者严重影响法律正确实施、需要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涉及多名行政相对人的群体性案件,检察机关在化解中应当研究决定,并报市化解委备案;
五、建立联动机制。市检察院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探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化解机制。
六、严格办案程序。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长亲自办案。各县(区)检察院要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为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行使调查核实权,需经检察长批准。
七、提供必要帮助。对法院没有实体审理而驳回起诉,但当事人诉求合理合法,有化解行政争议可能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做好协调督促、法律援助、法律救助、公开听证,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八、坚持效果导向。办理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发现、解决诉求背后的问题矛盾,及时与法院、行政机关沟通,为当事人建立沟通渠道,在法律范围内帮助解决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引导其放弃不合理要求,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九、坚持司法为民。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时,检察机关要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对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交织案件,特别是互为判决依据的案件,坚持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同步进行原则,定纷止争。
十、充分履行职责。对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建议功能,纠正错误裁判,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来源:濮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