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政务检察政务
范县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双告知”规定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0-12-22 10:05:04    作者:    来源:    点击:1479次
范县人民检察院
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双告知”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群众信访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19〕107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暂行规定》(豫检文〔2019〕56号)和《河南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理群众信访案件暂行规定》(豫检文〔2019〕139号)的要求,结合范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双告知”是指承办单位或部门的信访联络员自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7个工作日以内与来信人联系,告知来信人信件办理的具体部门、办理期限、具体承办人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信件指定具体承办人后,承办人在开始办理或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来信人沟通情况,进一步了解来信人的诉求,告知其信件办理进展及结果。
    第二条 每个业务组均要明确一名业务骨干担任信访联络员,具体负责对本业务组承办的群众来信的接收、汇总及协调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对已经分流相关业务组办理的群众来信,接收业务组的信访联络员在接到信件之日起7日内要告知来信人案件承办业务组和确定的案件承办人;在确定承办人后由承办人与来信人联系,告知信件办理状态和自己的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反映问题、补充材料。
    第四条 群众来信的具体承办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案件并答复来信人;逾期未办结的,应向当事人答复办理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要求后续每月向当事人答复一次,直到答复办理结果为止。
    第五条 业务组的联络员对分流的群众来信应加强跟踪督办,并于办结时限到期前15日内向承办人进行预警,提醒承办人员按期报送办理结果或办理过程。
    第六条 案件分流后群众仍多次来信或发生赴省进京访的,由业务组联络员向承办人发出风险提示,督促承办人做好办理、告知、解释工作。
    第七条 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应当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逐一核查,全面调查,做到事实清楚,处理到位,答复及时,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来信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听证。
    第八条 在群众来信处理、回复、办理、答复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失泄密事件或者不良影响、重大网络舆情的,对业务组联络员和具体承办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驻院纪检监察部门、院检务督查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浏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2026   范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5015868号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393-88888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