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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派驻、巡回检察调研报告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0-12-22 10:03:31    作者:    来源:    点击:9205次

   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组 赵媛媛
     一、基本情况
    范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于2011年成功创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期间两次到期重新争创,均检查验收合格。共有办公室、监控室、干警休息室等6间,监区内有谈话室1间。与监管单位联网并机,实现了派驻检察快捷高效、信息共享、动态监督一体化办公。机构编制为2人,内设机构改革后,实际派驻人数为1人,且为兼职。
    二、派驻看守所检察
    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派驻看守所检察中遇到的问题、困难
      1.人员配备与派驻检察任务不相适应。随着监所检察工作逐步统一规范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包括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对监狱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的监督、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等,这些监督又分为很多具体的监督条目,各项工作的开展均需要占用大量的精力。拿范县人民检察院执检部门为例,有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政府购买服务各1人,很难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派驻检察工作。看守所工作是很细的具体工作,随时可能发生问题和漏洞,故而人员少且业务杂而不精与派驻检察工作任务重的矛盾尤为突出,有些工作根本无暇顾及,难以落实监督到位。
      2.派驻检察人员的“同化”问题。一方面实践中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交流轮岗,长期派驻在一个看守所,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另一方面派驻检察人员在办公用房、办公用餐等多方面需要看守所的协调帮助,物质保障的依赖弱化了监督的刚性,导致派驻检察人员不愿监督,“熟人熟事”“一团和气”。
      3.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般情况下,看守所不会故意违规,很多违规情况的发生,背后往往有“合理”的理由。例如,混管混押问题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看守所羁押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其设定的容纳量,本地区内各看守所自顾不暇无法有效实现调押,故而监管单位不得不混管混押。类似情况的出现在派驻检察人员眼中似乎“可以理解”,从而没有采取监督措施,或者提出了纠正违法,但短期内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检察监督职能的虚化。
     (二)改进建议
      1.建章立制,加强保障。加强专业性人才的培养使用和调度,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调配派驻人员,特别是增配有监督办案工作经验的人员,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统筹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在物质保障上摆脱对被监管者的依赖,才能使监督者不为利所左右,故而应将派驻检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必备的基础办公、办公设施设备等,为公正、严格开展检察监督奠定有力的保障机制,确保检察监督在位不越位、到位不缺位。
      2.加强沟通交流,树立共赢理念。监督者不能不问原因,不管被监督者客观上存在什么困难,只关心自己的监督考核任务,长期以往必然激化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矛盾。监督者应深入了解情况,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让被监督者认识到双方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促进被监督者全面规范履职。监督者的出发点应当建立在对被监督者有益,不能一味的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监督姿态。要让被监督者真心接受自身存在的错误和不足,认识到被监督是提高自身水平的一种途径,从而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3.坚持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口头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乃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都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应根据违法违规情形选择适宜的监督方式,建议日常监督多采用口头监督的方式,针对多次监督仍不改正或者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再进行书面监督,这样被监督者更易接受,监督效果也会更好。此外,要充分发挥“巡回+派驻”检察监督模式的优势。派驻检察有对看守所具体情况和相关人员熟悉的天然的优势,但正是这种优势也使得监督敏感性弱化、监督力度弱化,巡回检察恰恰可以弥补这样的不足,要充分发挥巡回检察机动性和灵活性强的特点,提高监督敏感度,从而有效的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懒”、“因熟生腐”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看守所巡回检察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为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而推行的一项创新性监督制度,有利于强化监督刚性和质效。巡回检察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今后的巡回检察工作中建议对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在开展涉及账目审计、食品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等专业性检察时,检察组可以邀请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发挥专业优势,解决检察机关人员有限和专业短板的问题,增强监督的力度和实效。
      (二)采取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等多种巡回检察方式。既可以对看守的日常工作开展连续性的常规巡回检察,也可以根据常规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和问题及整改情况,随时开展突击性的机动巡回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 “驻”的便利,发挥派驻检察在沟通协调中的“桥梁作用”和发现监督线索及时反馈作用,切实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虽然与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监督中发现问题明显增多,但总体来说,表象问题发现较多,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仍然很少。各地应深入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推广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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