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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0-12-22 09:59:11    作者:    来源:    点击:695次

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10月14日,范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0月27日公布并正式实施。这是全市首个人大常委会有关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决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县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更好服务全县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指出,县人民检察院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县委、市检察院的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范县提供法治保障。

决定指出,要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对如何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全面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对如何加强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执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要全面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对如何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结果、行政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全面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指出县检察院要充分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做好“5+5”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还对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建立实施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制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决定要求,全县各执法、司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支持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等工作,认真办理县检察院提出的监督事项,共同健全政府信息平台与司法网络互联互通、信息数据查询、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对县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对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与县检察院探索建立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作出规定,对县司法局配合做好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对县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作出明确要求。

决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县检察院的沟通联系,为县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决定对县人民政府如何支持法律监督工作、县监察委如何加强与县检察院的衔接、县公安局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情形、县司法局提供法律支持保障情形、县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进行了详细规定。

决定强调,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备案审查,组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县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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