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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民检察院四举措加大对“五类特殊”人员的救助力度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0-12-22 09:57:10    作者:    来源:    点击:745次

范县人民检察院

四举措加大对“五类特殊”人员的救助力度

 

 2019年以来,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121人,发放救助金17.2万元。救助对象涉及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群体88人,涉及贫困户77人,涉及未成年人33人,涉及残疾人22人,涉及退役军人11人。范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救急帮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作为目标,将“五类特殊”人员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的群体、因案致贫的困难群众、需要心理疏导的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给予更多关爱的残疾人、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的军人军属均及时提供救助,有效救助了一批困难群众,有效维护了被救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

    一是健章立制,明确救助对象。为了使该项工作做到位,切实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工作中体现检察机关对当前弱势群体的关爱,当做解民忧、暖民心、促和谐的“民心”工程。在办理了一系列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推动下,我们与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残疾人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贫困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未成年人、退役军人这“五类特殊”人员的救助,也就是说这“五类特殊”人员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时,按照《意见》落实救助工作。

    二是提高认识,拓宽救助途径。继续深入认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这项检察职能的重要作用,坚持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合力攻坚的原则,拓宽救助渠道与资金来源,加强对”五类特殊”人员的救助有章可循。例如: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朱某某(建档立卡贫困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朱某某带其子朱长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去范县辛庄镇冯提口村相亲时,与该村村民冯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冯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朱某某自始至终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赔偿。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妻子经过这件事的刺激,精神无法承受,溘然离世,朱某某因伤长期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导致其原本就比较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朱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经过调查核实后,主动为朱某某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决定救助朱某某3000元。考虑到发放的3000元救助金帮扶成效有限,又依据《实施意见》积极联系县民政局为朱某某申请临时救助金,又为其争取到1000多元的临时救助金。又考虑到朱某某无法外出务工的情况,又主动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积极的沟通协调,为朱某某在本村安排一份公益岗的工作,每月增加500元的稳定收入,让建档立卡贫困户朱某某有能力和精力照顾患有二级精神残疾的孩子朱长某。

三是增强主动性,争取救助资金。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抓手,在办案过程中要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帮扶力度,确保贫困当事人及时获得救助。依据县检察院与四部门会签的《实施意见》,根据会签的每个部门的职责落实好后续的帮扶。例如:发生在范县龙王庄镇王庄桥村的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牛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被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倒,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牛某某在医院抢救期间花费十余万元,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申请人牛某珍今年23岁,刚刚参加工作,其弟弟牛某世是一名高三的学生,母亲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没有消息,家中也无老人,王某某因家境不佳,无力支付赔偿金。范县院控申检察组了解到案情后,及时与本院的案件管理部门沟通,经过听证程序后成功为牛某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在听证会上,一名市人大代表张某某当场资助牛某珍1000元,一名县人大代表刘某某是该校的教师,也当场表示回学校后要积极的对牛某世从其他方面予以照顾,后又联系该校校长高某某,高某某当场表态解决在校期间的所有餐费,以及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住宿费等。依据会签的《实施意见》积极的与县民政局沟通协调为牛某珍的弟弟办理了低保,保证每月有微薄的收入。与牛某世所在学校取得联系,更值得一提的是,范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组又积极的与县桑梓助学取得联系,成功的为牛某珍的弟弟争取到每年5000元的救助金。直到完成学业为止。

四是加强沟通,主动提起救助。范县院控告申诉检察组与案管组、普通刑事犯罪组、重大犯罪组、未成年人检察组等业务组加强沟通,主动联系,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符合救助标准的救助对象,告知其有权提起救助申请,并协助其完善救助申请材料。切实转变以往“被动”依靠群众申请的办案模式,化“被动”为“主动”,积极作为,主动依职权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普通刑事犯罪组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刑事被害人王某某有可能属于救助对象,于是将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至控申检察组,控申检察组通过积极查阅卷宗、询问了被害人,通过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座谈,走访被害人街坊邻居以及向当地村委会调查发现,70多岁是王某某系一起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同村村民石某强行闯入王某某家中,试图将其强奸,王某某激烈反抗后受轻微伤,且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经过核实相关情况,王某某家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丈夫为残疾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此外还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家庭较为困难,决定主动为王某某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将3000元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王某某手中,极大地缓解了王某某的家庭困难状况。此外,本院又依据《实施意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其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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